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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就養榮民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就養給付發給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就養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就養榮民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前,應留置全部手指紋印模檔案卡,以為就養給付後續發給之依據。
榮家應將年度手指紋印模紙於規定時間內寄(交)發長期居住大陸之就養榮民,由該榮民捺好指印後於規定時間內寄(交)還榮家,依其按期寄回之手指紋印模紙辦理後續給付發給之驗證。
前項有關寄(交)發(還)之作業規定,由輔導會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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