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本辦法適用人員使用自來水,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當地自來水事業得拒絕或取銷優待:一、與軍眷補給證及戶口名簿不符者。二、居住處所係營業店舖或有營業行為者。三、家屬關係變更不符優待條件者。四、拒絕自來水事業查驗用水量或調查管線保養情況者。五、積欠應繳水費或其他各項有關費用者。六、不遵守自來水事業營業章程致自來水事業營業遭受損害者。七、有竊水行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