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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臺北榮民總醫院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處務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本院設下列部、中心、室:一、內科部,分十科辦事。
二、外科部,分八科辦事。
三、骨科部,分六科辦事。
四、婦女醫學部,分五科辦事。
五、兒童醫學部,分七科辦事。
六、復健醫學部,分三科辦事。
七、放射線部,分八科辦事。
八、核醫部,分三科辦事。
九、精神醫學部,分五科辦事。
十、急診部,分三科辦事。
十一、眼科部,分五科辦事。
十二、耳鼻喉頭頸醫學部,分三科辦事。
十三、腫瘤醫學部,分二科辦事。
十四、皮膚部,分二科辦事。
十五、病理檢驗部,分八科辦事。
十六、家庭醫學部,分三科辦事。
十七、傳統醫學部,分二科辦事。
十八、麻醉部,分五科辦事。
十九、重症醫學部,分二科辦事。
二十、胸腔部,分五科辦事。
二十一、泌尿部,分三科辦事。
二十二、口腔醫學部,分五科辦事。
二十三、藥學部,分三科辦事。
二十四、護理部。
二十五、教學部,分二科二組辦事。
二十六、醫學研究部,分四科辦事。
二十七、營養部,分二科辦事。
二十八、醫務企管部,分五組辦事。
二十九、神經醫學中心,分九科辦事。
三十、健康管理中心,分三科辦事。
三十一、高齡醫學中心,分二科辦事。
三十二、國家多目標醫用迴旋加速器中心,分一科四組辦事。
三十三、身障重建中心,分一科二組辦事。
三十四、品質管理中心。
三十五、社會工作室,分二組辦事。
三十六、職業安全衛生室。
三十七、公共事務室,分三組辦事。
三十八、工務室,分四組辦事。
三十九、補給室,分三組辦事。
四十、總務室,分三組辦事。
四十一、人事室,分三組辦事。
四十二、政風室,分三組辦事。
四十三、主計室,分四組辦事。
四十四、資訊室,分四組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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