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行政管理處掌理事項如下: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二、出納、財務、營繕、庶務性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三、本會與所屬機構管理之國有公用財產綜合利用、規劃之核議及協助處理。四、本會與所屬機構辦公廳、宿舍等不動產之取得及管理配置。五、本會所屬機構辦公廳、宿舍、檔案、財產及車輛管理之督導考核。六、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研擬、執行及管考。七、工友(含技工、駕駛)及駐衛警管理事項。八、不屬其他各處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