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條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一、出納業務與現金票據及各種憑證之保管。二、文書、印信、公文收發、打字、稽催、檔案管理及電子文件。三、事務、環境清潔維護、廢棄物清除、工務、採購、衛材管理及消防安全管理。四、不屬其他各部、中心、科、室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