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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高雄榮民總醫院屏東分院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處務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口腔醫學科掌理事項如下:一、口腔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口腔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口腔醫學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四、其他有關口腔醫學醫療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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