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職人員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須精簡,經服務機關同意,於組織業務調整生效日前七個月內依法辦理退伍,除依規定發給退除給與外,其屆滿現役最大年齡或年限前七個月以上者,並一次加發七個月之俸給總額慰助金。
但非屬退除年資滿二十年之校級以上軍官者,應由服務機關優先安置,無法安置者,由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協洽國防部安置。
前項人員每延後一個月退伍者,減發一個月之俸給總額慰助金,遞減至優惠退離期間期滿,不再發給。
未屆滿現役最大年齡或年限前七個月者,依提前退伍之月數,每提前一個月發給一個月之俸給總額慰助金。
前二項人員於退伍生效日起七個月內,再任有給公職時,應由再任機關按比例收繳原加發之俸給總額慰助金,並繳回原給與機關或整併改隸機關或上級主管機關。
前三項所稱俸給總額慰助金,指退伍當月所支俸額、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
第二項所稱每延後一個月之期間,指自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優惠退離期間起始日之次月同一日起,至再次月同一日之前一日止,依此類推;所稱每提前一個月之期間,指自屆滿現役最大年限或年齡辦理退伍生效日前一個月之同一日起,至再上個月同一日之次一日止,依此類推。
加發俸給總額慰助金所需預算,由原服務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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