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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陸上污染源廢(污)水排放於特定海域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洋資源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排放許可文件於有效期間內毀損或滅失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以書面敘明原因,並檢附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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