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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陸上污染源廢(污)水排放於特定海域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洋資源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排放許可文件有效期間五年,期滿仍繼續排放者,應自期滿六個月前起算四個月之期間內,重新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排放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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