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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陸上污染源廢(污)水排放於特定海域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洋資源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公私場所經中央主管機關通知審查核可後,應繳納證明書費始得領取排放許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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