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陸上污染源廢(污)水排放於特定海域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洋資源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公私場所排放廢(污)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一、申請許可文件虛偽不實者。
二、六個月內違反第六條第二款第一目至第四目之一兩次者。
三、變更廢(污)水排放許可內容未依第七條規定重新申請者。
四、未依第十條規定辦理者。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