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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陸上污染源廢(污)水排放於特定海域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洋資源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取得排放許可之廢(污)水設施廢止或停用者,公私場所應自廢止或停用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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