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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海域工程排放油廢(污)水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洋資源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公私場所海域工程排放油、廢(污)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一、申請許可文件虛偽不實者。
二、六個月內違反第五條第二款第二目至第四目之一兩次者。
三、變更廢(污)水排放許可內容未依第六條規定重新申請者。
四、未依第八條規定辦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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