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海域工程排放油廢(污)水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洋資源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取得排放許可之海域工程排放油、廢(污)水設施廢止或停用者,公私場所應自廢止或停用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