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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海域工程排放油廢(污)水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洋資源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油、廢(污)水排放申請,應於兩個月內完成審查。
必要時得延長兩個月,但以一次為限。
前項申請文件經審查不合本辦法之規定或內容有欠缺者,應通知限期補正,補正日數不算入前項審查期限內;屆期未補正者應予駁回。
第一項審查必要時得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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