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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海域工程排放油廢(污)水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洋資源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進行之海域工程有排放油、廢(污)水之行為者,應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取得許可文件始得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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