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管委會每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得邀請有關機關派員列席。前項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派委員一人為主席。會議之決議,應經過半數委員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