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本專戶接受個人、法人或其他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捐贈,並應開立捐贈收據。前項捐贈者為自然人,捐贈收據應載明捐贈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捐贈金額、指定之用途等事項;捐贈者為法人或其他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捐贈收據應載明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或財稅機關編發之統一編號、捐贈金額、指定之用途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