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海洋棄置費,依公私場所於各繳費期間,執行海洋棄置作業實際申報之海洋棄置物種類及數量為計算依據。前項數量之計算,海洋棄置費之繳費義務人應檢附海洋棄置船舶出入港資料;未檢附者,則依許可文件上登載之污泥艙容積及對應航次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