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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海洋污染防治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洋資源目

法規章節: 第31條

船舶之建造、修理、拆解、打撈及清艙,致污染海域或有污染之虞者,應採取下列措施,並清除污染物質:一、於施工區域周圍水面,設置適當之攔除浮油設備。
二、於施工區內,備置適當廢油、廢(污)水、廢棄物及有害物質收受設施。
三、防止油、廢油、廢(污)水、廢棄物、殘餘物及有害物質排洩入海。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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