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於中華民國管轄之潮間帶、內水、領海、鄰接區、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上覆水域,有關違反環境保護及保育相關規定之取締、蒐證及移送等事項,由海岸巡防機關辦理。於前項所定範圍外海域排放有害物質,致造成前項範圍內污染者,亦適用前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