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海岸巡防機關與環境保護機關協調聯繫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洋資源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於中華民國管轄之潮間帶、內水、領海、鄰接區、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上覆水域,有關違反環境保護及保育相關規定之取締、蒐證及移送等事項,由海岸巡防機關辦理。
於前項所定範圍外海域排放有害物質,致造成前項範圍內污染者,亦適用前項之規定。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