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公私場所進行人工魚礁或其他漁業設施之投設,應隨時接受主管機關、執行機關或中央漁業主管機關之檢查。前項檢查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漁業主管機關應命停止繼續投設:一、投設之礁體有礙航行安全。二、對海洋生態有嚴重影響之虞。三、已無經濟效益或保育效果。其他經中央漁業主管機關認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