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中央漁業主管機關許可依前條所為之申請,其核發之許可文件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公私場所名稱、地址、負責人。二、投設礁區或地點。三、礁體或設施之形式、規格、數量、材質。四、投設之機具及方式。五、投設期間及次數。六、許可文件核發日期。七、其他經中央漁業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八、前項之許可文件,應副知主管機關及執行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