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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投設人工魚礁或其他漁業設施許可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洋資源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公私場所進行人工魚礁或其他漁業設施之投設,致嚴重污染海域或有嚴重污染之虞時,應即採取措施以防止、排除或減輕污染,並即通知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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