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海岸巡防機關與交通部協調聯繫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岸巡防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海巡機關與交通部及所屬機關(構)間,得依任務需要建立協商機制,並依相關法規,請求提供氣象、水文、車籍、船籍及其他資料與通信資源,俾利任務遂行。
海巡機關與交通部及所屬機關(構),應設置相對通報窗口,並密切保持聯繫,遇有緊急或重大狀況時,應即時相互通報。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