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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海岸巡防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岸巡防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海巡機關人員行使第四條所定職權,有正當理由,認其有身帶物件且有違法之虞時,得令其交驗該項物件,如經拒絕,得搜索其身體。
搜索身體時,應有海巡機關人員二人以上或海巡機關人員以外之第三人在場。
搜索婦女之身體,應命婦女行之。
但不能由婦女行之時,全程錄影存證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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