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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與國防部協調聯繫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岸巡防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為落實國防法第四條及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組織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國防部及所屬機構、部隊執行年度戰備演訓、兵棋推演、作戰計畫策(修)訂作業時,海巡署及所屬機構,應適時配合參與,並依所賦予之作戰任務完成作戰計畫之策訂。
國防部及所屬機構、部隊執行前項任務時,應先以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海巡署及所屬機構。
海巡署及所屬機構因處理重大事件時,得暫停參與各項演訓;有關暫停參與各項演訓之重大事件認定基準,由海巡署會商國防部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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