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條為落實國防法第四條及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組織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國防部及所屬機構、部隊執行年度戰備演訓、兵棋推演、作戰計畫策(修)訂作業時,海巡署及所屬機構,應適時配合參與,並依所賦予之作戰任務完成作戰計畫之策訂。國防部及所屬機構、部隊執行前項任務時,應先以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海巡署及所屬機構。海巡署及所屬機構因處理重大事件時,得暫停參與各項演訓;有關暫停參與各項演訓之重大事件認定基準,由海巡署會商國防部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