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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各地區分署組織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各分署置分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或警監或少將;副分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或警監或少將、上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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