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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金融科技發展之輔導及協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金融科技目

法規章節: 第15條

為形成金融科技發展實體聚落,主管機關得設置或輔導設置金融科技創新園區(以下簡稱園區)。
主管機關得協調具備承辦政府有關金融科技創新者協助、輔導與諮詢專案經驗之專業法人或團體作為執行機構,辦理園區之設置、營運管理、第五條至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及前條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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