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申請人應依據風險基礎方法,建立參與者及交易有關對象之姓名及名稱檢核政策及程序,以偵測、比對、篩檢參與者、參與者之實質受益人或交易有關對象是否為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以及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法人或團體。申請人執行姓名及名稱檢核之情形應予記錄,並依第十一條規定之期限進行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