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主管機關對於申請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之執行情形,得採風險基礎方法隨時派員或委託適當機關(構)辦理查核,查核方式包括現地查核及非現地查核。主管機關或受委託查核者執行前項查核,得命申請人提示有關帳簿、文件、電子資料檔或其他相關資料。前開資料儲存形式不論係以書面、電子檔案、電子郵件或任何其他形式方式儲存,均應提供,不得以任何理由規避、拒絕或妨礙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