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本辦法依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之金融機構辦理金融科技創新實驗(以下簡稱創新實驗)期間,應遵循該辦法及相關法規有關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規範,不適用本辦法規定。申請人應遵守本辦法規定及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創新實驗計畫內容,執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並依主管機關指示說明相關辦理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