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保險人處理賠案所可能產生之下列費用,應以處理費用核銷之:一、照相、複印費用。二、電話、郵資等費用。三、差旅費。四、勘驗傷亡費用。五、其他合理且必要費用。前項費用除部分照相、電話、差旅費用不易按件分攤者外,其餘處理費用均按件分配。保險人處理本保險賠案有與其他保險同時處理時,第一項費用應按理賠金額比例分別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