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條個人執業經紀人應繳交主管機關所定之規費,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執業證照:一、申請書。二、繳存保證金之證明、投保專業責任保險及保證保險之保險單副本。三、依第四十五條規定加入經紀人公會之證明。四、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