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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及外部複核精算人員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簽證精算人員或複核精算人員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拒絕簽證或複核,並應以書面通知主管機關:一、保險業意圖使其作成不實或不當之簽證或複核。
二、保險業故意不提供必要資料。
三、其他因保險業之隱瞞或欺騙,而致無法作公正詳實之簽證或複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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