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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保險業資金為配合政策辦理公共投資,以下列事項之投資為限:一、公路、鐵路、港灣、停車場及機場等交通運輸之設施。
二、水力、電力、電信等公用事業之設施。
三、社會住宅及老人住宅之興建。
四、河川、下水道之整治,垃圾、廢棄物處理等環境保護之設施,以及殯葬設施。
但前述殯葬設施不包括公墓及骨灰(骸)存放設施。
五、國民休閒等公眾福利之設施。
六、其他配合政府獎勵及建設之公共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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