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保險公司經設立許可後核發營業執照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不予核發營業執照:一、發起人有本準則第三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二、負責人資格不符合本準則規定。三、董事、監察人違反本準則之規定。四、不符合第五條之規定。五、未提出應具備文件。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為無法健全有效經營保險業務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