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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法規章節: 第34條

保險業應依據法令遵循計畫,設計相關法令遵循事項自行評估工作底稿據以自行評估,其自行評估頻率每半年至少一次,其辦理結果應送法令遵循單位備查。
各單位辦理自行評估作業,應由該單位主管指定專人辦理。
前項自行評估工作底稿及資料應至少保存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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