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2條被保險人年齡不實,而其真實年齡已超過保險人所定保險年齡限度者,其契約無效,保險人應退還所繳保險費。因被保險人年齡不實,致所付之保險費少於應付數額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之保險費或按照所付之保險費與被保險人之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保險金額。但保險事故發生後,且年齡不實之錯誤不可歸責於保險人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之保險費。因被保險人年齡不實,致所付之保險費多於應付數額者,保險人應退還溢繳之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