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保經代公司辦理網路投保業務及網路保險服務,應於公司建置網站專區、網頁或公司設置之行動應用程式(APP)投保平台,且其所屬業務員不得自行建置。保經代公司依保險業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與異業合作推廣附屬性保險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與異業合作辦理網路投保業務及網路保險服務,該異業建置網站專區、網頁或行動應用程式(APP)投保平台,應由保經代公司負責管理維護並揭露相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