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說明文件應登載於公司及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並應以書面備置於總公司、分公司(經辦郵局)及通訊處等其他分支機構,或於上述各機構提供電腦設備供大眾公開查閱下載。人身保險業得依合理公平原則,訂定說明文件之索取方式及收費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