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臺灣地區銀行在香港或澳門設立分支機構或子公司,應檢具下列文件向財政部申請許可:一、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二、可行性研究報告。三、營業計畫書。四、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暨營運管理及績效考核辦法。五、其他財政部規定之資料或文件。前項申請設立代表人辦事處者,得免附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文件;申請設立銀行及接受存款公司以外之子公司者,得免附前項第四款文件。第一項申請之許可,財政部應洽商中央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