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大陸地區商業銀行或陸資銀行在臺灣地區設立分行或參股投資,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設立分行或參股投資擇一,且僅得由大陸地區商業銀行或其陸資銀行擇一辦理。
二、設立分行以一家為限,參股投資亦以一家臺灣地區金融機構為限。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