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六項授權規定事項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項所稱儲值款項,以扣除依本條例第十九條應繳存準備金後之餘額計算之。
電子支付機構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項各款運用儲值款項之比率,合計不得逾百分之六十。
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第一款所稱銀行存款,不包含專用存款帳戶。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