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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專用存款帳戶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電子支付機構應於開立管理帳戶、收益計提金帳戶及自有資金帳戶之日起五個營業日內,將管理銀行、帳戶類別、戶名及帳號等資料以網際網路申報系統向主管機關申報;帳戶新增、銷戶或異動時,亦同。
電子支付機構應於開立合作帳戶之日起五個營業日內,將合作銀行、帳戶類別、戶名及帳號等資料以網際網路申報系統向主管機關申報,並通知管理銀行;帳戶新增、銷戶或異動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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