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電子支付機構接受使用者註冊時,應依本辦法規定認識使用者身分、留存使用者身分資料及確認使用者身分資料之真實性;使用者變更身分資料,亦同。電子支付機構應要求使用者提供真實之身分資料,不得接受使用者以匿名或假名申請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