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過渡銀行設立及業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過渡銀行監事之職權如下:一、業務執行之監督。
二、業務及財務狀況之調查、簿冊文件及決算報告之查核,並得請求理事會或經理人提出報告。
三、營業及管理單位之視察。
四、職員違法失職情事之糾舉。
五、為監督業務之需要,得指派過渡銀行之稽核人員或委託律師、會計師協助執行職務。
六、其他依章程規定得行使之職權。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