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2條依前條規定處罰之案件,不適用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編註:本條文依據民國76年6月29日財政部台財融字第760817570號公告、法務部法76檢字第7423號公告,施行期限已於民國75年12月31日屆滿當然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