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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票券商存儲保證金金額用途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票券商應以現金、政府債券、經中央銀行認可之金融債券、公司債或其他債、票券,存儲於中央銀行或中央銀行指定之銀行作為保證金。
前項保證金,以債、票券存儲者,其存儲額之計價方式,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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