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票券金融公司經核准設立、遷移或裁撤非營業用辦公場所,應自核准之日起六個月內設立、遷移或裁撤,並於完成後十五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但有正當理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票券金融公司未於前項規定期限內完成設立、遷移或裁撤者,原核准廢止。